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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生诉沈某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章,上海市崇明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某某,男,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0年9月14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且被告已自愿赔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4元,减半收取计1,302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崔逸家

书记员宋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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