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环球时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看天下》杂志社,住所地宁夏银川市X街X号。
负责人毛某某,主编。
被告宁夏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白某,社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浦志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环球时报》社诉《看天下》杂志社、宁夏日报报业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环球时报》社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环球时报》社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环球时报》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由《环球时报》社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某柱
代理审判员普翔
代理审判员苏志甫
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