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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修武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16日被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抓获,9月22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乙伙同陈某、张某丙(二人均已判刑)预谋以给张某乙介绍对象为名骗钱。后通过赵××介绍认识修武县X村民康××。陈某、张某乙对康××谎称张某乙的丈夫被人打死,张某乙愿意和康××结婚,骗取康××现金3000元。被告人张某乙同康同居数日后与陈某、康××一起到焦作购物时与陈某机逃跑。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张某乙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处。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乙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判处。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1.被害人康××关于被张某乙(化名小X)以结婚为名骗其3000元的报案材料及陈某;2.证人陈某证言,张某乙是张某丙的姐姐,也是张某丙介绍假结婚骗钱的,同时证实其与张某乙一起逃跑的经过;3.证人张某丙证言,陈某让给张某乙找对象,其给赵×说过后就离开,以后发生的事不清楚;4.证人赵××、赵×均证实,小燕(即张某丙)返回贵州时交代其说她有个姐姐叫小芹,让帮忙在西村找婆家,后将小芹介绍给了康××。小芹后来跑走,骗了康家4000元;5.被告人张某乙供述,2008年冬天,其姐姐张某丙打电话说好与陈某在修武给其介绍对象,来到修武后经陈某介绍认识了康××,其谎称叫小芹、丈夫死亡,康××给其3000元。与康生活了六、七天后,借去焦作买衣服时逃走;6.修武县人民法院对同案犯张某丙、陈某的刑事判决书;7.户籍证明以及抓获证明等证据,且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乙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刘艳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吕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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