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樊某,男,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由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其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7.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长黄某华
审判员陆沈平
代理审判员杨柳娟
书记员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