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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松原市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宁民初字第3033号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松原市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被告李某某,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松原市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8月3日,第二被告在原告处借现金10万元,用于第一被告开发建设的金帝嘉苑小区施工,有第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据为凭。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至今未能偿还。故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二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的详细地址等特征情况,导致本院无法送达,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玉珊

代理审判员张亚卓

代理审判员刘东立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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