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韶山市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联社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个体工商户。
担保人黄某伟,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6年10月20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05)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7年8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某采取拘留措施,后黄某伟于2008年5月6日为本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义务的履行提供担保,此后被执行人和担保人均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8年6月3日依法中止本案的执行。在本次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和保证人履行了8000元,至2010年9月17日仍未履行余款,本院依法对担保人黄某伟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担保人黄某伟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担保人当日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了x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5)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0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曹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