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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韶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韶山市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联社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个体工商户。

担保人黄某伟,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6年10月20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05)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7年8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某采取拘留措施,后黄某伟于2008年5月6日为本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义务的履行提供担保,此后被执行人和担保人均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8年6月3日依法中止本案的执行。在本次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和保证人履行了8000元,至2010年9月17日仍未履行余款,本院依法对担保人黄某伟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担保人黄某伟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担保人当日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了x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5)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0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曹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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