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钢设备协力中心职员。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X街X栋三单元X号。
委托代理人李娜,系辽宁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女,43岁,汉族,鞍山市长旅公司职员。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启明福泉委X组。
被告:鞍山市长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鞍海路甲X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诉被告吴某、鞍山市长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温某某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王冰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