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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X年12月8日所借本金x元及利息的部分诉讼请求。

二、由被告谭某某偿还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x元以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合同期限内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逾期部分按每月千分之九计算),订定于2010年10月30日之前偿还人民币2000元整,2011年5月30日之前还清余欠本金及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90元,由被告谭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礼仁

二O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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