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马某某与中国网通集团河南省通信公司、河南省通信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三初字第139号

原告马某某,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红英,郑州市管城区南曹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留义,郑州市管城区南曹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河南省通信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通信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孟辉,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向红,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河南省通信公司、被告河南省通信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晓昱

审判员谢颂琳

代理审判员龚磊

二oo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刘俊斌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