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X街X号,组织机构代码x-4。
代表人岳某某,行长。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满族,公务员,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0日制发(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刘某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借款x.19元并支付利息3244.66,合计x.85元,被告刘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承担。2009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于2008年3月9日提级至本院执行。截止2009年4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借款本金2735.79元、利息4582.21元、诉讼费用475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付国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包琦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