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出生于(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9年1月2日被(略)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13日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不予受理批准逮捕,沙南分局于2009年1月14日对其取保候审,2009年4月10日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沙南分局于2009年10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略)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月29日晚上,张X将一辆广州本田轿车(车牌号豫x)停放在运输公司家属院内,1月30日凌晨0点40分左右,杨某醉酒后将此车前后挡风玻璃和左前门玻璃砸烂。2008年12月15日1时左右,杨某醉酒后将停放在家属院内的一辆黑色北京现代车(车牌号豫x)前后挡风玻璃砸碎、左右倒车镜砸坏,后又砸了左前门和左前门玻璃,并将车内物品抛出车外予以点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X、王X的陈述,证人孔X、贺X、王XX等人的证言,物证:现场照片;书证:《赔偿协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鉴定结论:《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杨某家属对被害人所受损失进行了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第七十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审判员黄某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