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21日经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11月30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覃某,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玉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及其辩护人覃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7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伙同覃某将、黄某、黄某(另案处理)窜到百色永乐林场南乐片铁路边,用事先准备好的弯刀等工具割下该处X号至X号电杆上的电信通信电缆20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5159元。
2、2007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伙同覃某将、黄某、黄某窜到百色永乐林场南乐片松林内,用事先准备好的弯刀等工具割下该处X号至X号电杆上电信通信电缆229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5847元。
3、2007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伙同覃某将、黄某、黄某窜到阳圩镇X村百沙屯路边的甘蔗地内,用事先准备好的弯刀等工具割下该处无杆号电杆上电信通信电缆24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3085元。
4、2007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伙同覃某将、黄某、黄某窜到龙景街道办事处大湾村X村头西边田间,用事先准备好的弯刀等工具割下该处无杆号电杆上电信通信电缆15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2146元。
5、2007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伙同覃某将、黄某、黄某窜盗龙景街道办事处福禄村X路边凉亭,用事先准备好的弯刀等工具盗割该处无杆号电杆上电信通信电缆25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x元。
6、2007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伙同覃某将、黄某、黄某窜到龙景街道办事处百法村百岗屯靠近百色二职中宿舍楼后,用事先准备好的弯刀等工具割下该处X号至X号电杆上电信通信电缆20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8897元。
7、2007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伙同覃某将、黄某、黄某窜到龙景街道办事处百法村X路边板栗坡,用事先准备好的弯刀等工具割下该处X号至X号电杆上电信通信电缆10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4398元。
8、2007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伙同覃某将、黄某、黄某窜到龙景街道办事处百法村百岗屯百岗农场附近,用事先准备好的弯刀等工具割下该处X号至X号电杆上电信通信电缆12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5277元。
9、2007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伙同覃某将、黄某、黄某窜到龙景街道办事处百法村百岗农场农宅附近,用事先准备好的弯刀等工具割下该处X号至X号和X号至X号电杆上电信通信电缆共35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x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某乙一共盗窃9次,盗窃价值人民币x元。
公诉机关提交广西区电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下同)职工罗某的报案陈述笔录、电信公司安全保卫部出具电信设施被盗情况报告、同案覃某将、黄某的供述、证人陆某某证言、辨认作案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指认作案现场笔录、赃物鉴定价格鉴定书、扣押和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证实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黄某乙辩称自己没有参与盗窃,不构成盗窃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黄某乙犯盗窃罪,没有完整的证据链在案证实,没有做到唯一性和排他性的定罪标准。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判决被告人黄某乙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伙同覃某将(已判刑)、黄某(另案处理)窜到百色市右江区X街道办事处百法村百岗屯百岗农场农舍附近,盗割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架在该处,25-X号和33-X号电杆上型号为x×2×0.4共350米的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x元)。当三人正在实施盗窃时被发现,在逃离现场过程中,黄某联系黄某(已判刑)前来接应覃某将。当日早上8时许,黄某在接应覃某将逃窜时被民警抓获。
另查明,2010年8月10日,被告人黄某乙家属主动帮其赔偿电信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覃某将在侦查阶段供认:2007年11月23日晚,黄某打电话给我说要去百岗农场那边偷电缆,我马上答应。于是,我和黄某、黄某乙开了两辆摩托车去百岗农场,到了那里后,黄某和黄某乙就拿弯刀和铁钳爬到农宅附近的电杆上,割下电缆,我在下面接应。我们一共割下了五条电缆线,并把电缆割成一节节的,并剥开外皮,把里面的铜线放进带去的两个蛇皮袋中,当我们装好袋时被群众发现,就把袋子丢在现场附近的路边,然后分头逃跑。我开摩托车往乌拉村方向跑,凌晨4时许,黄某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还在乌拉,黄某说等下让黄某(黄某)进来接我出去。24日早上8时许,我与前来接应我的黄某就在返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2、同案黄某在侦查阶段供认:2007年11月某天晚上,黄某、黄某乙、覃某将三人开摩托车去偷电缆,但没说去哪里偷。第二天凌晨,黄某打电话给我说他们偷电线被人发现,有人拦路出不来,让我开摩托车去百岗农场把覃某将接出来。后我去接他出到半路时被民警抓获。
3、证人罗某证实:2007年11月24日凌晨,我们电信公司的巡视员发现位于百岗农场附近宿舍楼上空的通信电缆被人盗割。我赶到现场,看见33-35、25-X号电杆上的通信电缆线被人盗割,长度为350米,型号是A200,共损失x多元。
4、广西区电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关于通信电缆(设施)被盗情况报告,证实2007年11月24日凌晨,位于百岗农场农宅附近33-X号电杆和25-X号电杆的电缆线被盗割,长度共计350米,型号为x×2×0.4。
5、百色市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赃鉴字(2007)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评定被盗350米x×2×0.4电缆线价值人民币x元。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百岗农场农舍附近。
7、指认照片证实同案覃某将指认作案现场、缴获的赃物和作案工具弯刀的事实。
8、辨认笔录证实:1、同案犯覃某将指认黄某、黄某乙是百岗农场农宅附近盗窃电缆一案共同作案人的事实;2、证人黄某指认黄某、黄某乙是百岗农场农宅附近盗窃电缆一案作案人的事实。
9、提取笔录证实2007年11月24日晚,民警在百法至乌拉公路边提取到两袋通信电缆线和一把弯刀的事实。
10、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将缴获的通信电缆线返还广西电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的事实。
11、百色市公安局那毕派出所出自的抓获经过说明,证实公安民警于2009年11月30日5时许,在百色市右江区X路星星网吧将被告人黄某乙抓获归案。
11、(2008)右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覃某将、黄某已被判处刑罚的事实。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乙出生于X年X月X日,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国有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乙参与2007年8月4日、2007年8月14日、2007年9月23日、2007年10月26日、2007年11月6日、2007年11月10日、2007年11月16日、2007年11月19日共8起盗窃案,因证据不确实充分,本院不予认定。故被告人黄某乙及辩护人提出未参与上述8起盗窃案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黄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同案犯覃某将、黄某供认并指证被告人黄某乙参与了2007年11月24日凌晨龙景街道办事处百法村百岗屯百岗农场农舍附近盗窃电缆案件的犯罪事实,黄某在接应覃某将逃跑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缴获被盗的电缆线。以上的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黄某乙参与该起盗窃案的犯罪事实客观存在,本院予以认定。因此,被告人黄某乙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和缴纳了罚金,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30日起至2013年5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乙退赔的5000元人民币赔偿款,依法退还被害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吕泽华
审判员郑敏
代理审判员蒙继能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岑雨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