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章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某于2009年1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章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章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杜继军
审判员安军
审判员王某红
二○○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张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