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上诉人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08)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某某以与被上诉人周某某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2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曹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曹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杜继军
审判员安军
审判员王育红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