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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江阴市盛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9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盛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镇×××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国清,江阴市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盛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于2009年3月2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182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崔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关巧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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