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华永,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安某某、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罗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08)荥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08)荥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李某贤
审判员邹靖
二○○九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