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新峰、牛某某,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马某乙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08)荥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某甲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08年12月1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马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李南
代理审判员郑宗红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汪静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