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马某甲与马某乙所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新峰、牛某某,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马某乙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08)荥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某甲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08年12月1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马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李南

代理审判员郑宗红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汪静涛(代)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