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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被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伟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某于2008年4月30日从原告李某某处购买空调,共计价款3920元,当日被告出具欠条,其内容为:“欠李某某现金叁仟玖佰贰拾元整,杨某某,2008年4月30日,(一个月内)”。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后原告催收仍未偿还。原告因此诉至法院。

被告杨某某与彭某某原系夫妻,现已办理离婚登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某自愿于2010年7月21日前偿还原告李某某货款2000元,2010年9月2日前偿还原告李某某1920元。

二、原告李某某自愿放弃对被告彭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伟忠

二0一0年七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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