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原告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志军,湖南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汩罗市人,农民,住。

本院于2010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贺靖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1998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X年X月X日生育了一男孩,取名石某,现在校读书。在夫妻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9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予准许。之后,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2010年5月17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周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石某由原告石某某抚养,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x元;

三、现在原告石某某处的财产(除被告周某个人生活用品外)归原告石某某所有,由原告石某某一次性补偿被告周某x元;

四、原、被告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原、被告双方各自负担。

上述二、三项相抵后由原告石某某在领取调解书当日支付被告周某x元。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石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贺靖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邹颖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