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成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韶山市人,住(略),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韶山客运分公司书记。
委托代理人周某凌,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琪,湖南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志军,湖南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诉被告周某某企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某审判员王伟忠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石江、人民陪审员肖进良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韶山客运分公司系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下属企业,其公司内部油库位于韶山市X乡X村。2002年元月1日韶山客运分公司(甲方)与周某某(乙方)签订协议,由周某某承包该公司油库,承包期为20年,即自2002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止,合同约定:乙方交纳押金5000元,并向甲方每月缴纳场地占用费500元,月底交清;甲方提供现有场地、原有设施、设备,在承包期内乙方新增加的设施、设备,合同期满后,甲方不得出资受理;在承包期内的各种办证或变更由乙方自行办理;在承包期内的各种税费均由乙方负责等。周某某经营加油站后,先后办理了单位名称为湘运韶山客运分公司加油站、负责人为周某某的消防安全许可证、成某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期间,周某某又对加油站站房、罩栅等进行了改造,使加油站通过消防验收,并取得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008年11月24日韶山市商务局根据景区规划发出通知,要求韶山客运分公司加油站搬迁,为此双方就合同变更问题多次协商未达成某议。2009年11月16日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因此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所属韶山客运分公司与周某某签订的协议,并由周某某返还加油站的证照及印章。2010年1月4日周某某另案起诉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对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韶山客运分公司加油站的出资人权益。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某下协议:
一、原告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与被告周某某均同意协商解决双方因履行原告所属韶山客运分公司与被告周某某签订的协议;
二、具体协议内容双方同意以韶山市人民法院(2010)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协议内容履行;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原告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伟忠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人民陪审员肖进良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肖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