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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诉李X等分家析产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2010)崇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X,男,1938年X生,汉族,住崇明县X号,户籍所在地上海市X室。

委托代理人张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男,1930年X生,汉族,住崇明县X号。

被告杜X,男,1953年X生,汉族,住崇明县X号。

被告李X,女,1952年X生,汉族,住崇明县X号。

被告杜X,男,1979年X生,汉族,住崇明县X号。

被告李X,女,1985年X生,汉族,住崇明县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李X、杜X、李X、杜X、李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朱建红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政勇

审判员朱建红

书记员政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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