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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郑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某。

郑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日作出(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郑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2009年10月26日本院作出(2009)郑某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帆

审判员陈元

代理审判员王某哲

二○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范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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