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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崇明县某体育场与被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崇明县x体育场。

法定代表人郁x。

委托代理人杨x。

被告浙江x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

委托代理人陈x。

本院在审理原告崇明县x体育场与被告浙江x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重新调取相关新证据为由,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崇明县x体育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0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52.5元,由原告崇明县x体育场负担。

审判长林永新

审判员周健

代理审判员顾丹阳

书记员施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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