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XX。
被告袁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袁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