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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计某诉被告黄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计x。

被告黄x。

原告计x诉被告黄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永新独任审判。

原告计x诉称,2010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黄x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黄x将其与刘x共同共有的座落于上海市崇明县东风农场x室产权房一套转让给原告,并约定了房款、支付方式、违约金等。当天原告将定金人民币10,000元支付被告黄某礼,并由被告出具收条。嗣后,由于系争房屋内尚有户口未迁出,导致房产无法过户交易,故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黄x退回购房定金人民币10,000元整;2、被告黄x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2,000元整。

被告黄x辩称,其与原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并收取定金10,000元是事实,《房屋转让协议书》系被告与原告两人签订,刘水娥并不知情,也未签字。由于户口迁移等事宜,导致协议未履行完毕。

审理中,双方均表示愿意解除《房屋转让协议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x于2010年11月4日前,归还原告计x人民币10,000元;

二、原、被告双方屋其它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25元,由原告计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10月20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林永新

书记员施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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