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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蒋某才与徐某某买卖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乾民执字第299号

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略)。

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成年人,汉族,乾安县人。现住所(略),农民。

原告蒋某才与被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2日作出(2005)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蒋某才人民币38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徐某忠给付人民币38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06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并于2006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多次做被执行人工作,被执行人仍拒不执行,本院对其实施拘留,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承认并改正错误,交来到法院1000元。私下给付1000元,余款放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05)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丛宪仁

审判员王泽海

审判员王清江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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