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百万庄建设部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段春梅,北京市洪范某住(略)。
委托代理人范某波,北京市洪范某住(略)。
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董事长。
被告北京工业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X号。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校长。
被告同济大学,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裴某,校长。
上述三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略)。
上述三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周应江,北京市立方(略)。
被告北京交通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上园村X号。
法定代表人宁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校教师,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诉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工业大学、同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人民陪审员谢宝顺
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薄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