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首都建设报记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光明日报社员工,住(略)。
被告北京风采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在审理王某诉北京风采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某负担25元(已交纳)。
审判长普翔
代理审判员宋怡
代理审判员付朝晖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薄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