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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陈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扶民执字第393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8日作出(2007)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赵某某给付原告陈某某欠款人民币26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8年8月14日立案执行,并于2008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于2009年3月10日自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已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执行申请费50元已免交。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余县人民法院(2007)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苗得志

审判员李树成

代理审判员侯树林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宋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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