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廖某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上诉人)廖某某。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三月三日作出

(2010)鱼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廖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根据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莫怀琼、杨桦的报案材料,证人黄某乙、黄某丙的证言,共同作案人黄某亮、廖某振、刘加猛、唐黎明的证言,被告人廖某某的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抓获被告人廖某某经过,估价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廖某某的户籍证明、共同作案人黄某亮、廖某振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认定,1、2009年10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廖某某伙同黄某亮(已另案起诉)、廖某振(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已教育释放)在柳州市鱼峰区X路宝莲新都,由被告人廖某某和廖某振负责放风,由黄某亮从下水管道爬入宝莲新都X-X-X号,盗走被害人莫怀琼的现金人民币1800余元及两台三星牌手机,尔后逃离现场。手机已销赃,所获赃款已挥霍。所盗的两台三星牌手机由于参数不详,无法估价。2、2009年10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廖某某伙同黄某亮、廖某振在柳州市鱼峰区X路宝莲新都,由被告人廖某某和廖某振负责放风,由黄某亮从下水管道爬入宝莲新都X栋X单元X室,盗走被害人杨桦的一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银色索尼牌摄像机。后销赃获赃款人民币1500元,三人已挥霍。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所盗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740元、索尼牌摄像机价值人民币500元。破案后,所盗的笔记本电脑及索尼牌摄像机已退还被害人杨桦。

2009年11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柳州市X村一出租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综上所述,被告人廖某某参与盗窃两次,盗窃金额达人民币6040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公民的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某某负责望风,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廖某某上诉称,其被抓获归案后,在公安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供述了作案的过程,属自首,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其是从犯,且作案时未满18周岁,应减轻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关证据均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上诉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公民的合法财产,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并根据上诉人是从犯,且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量刑适当。关于上诉人廖某某提出其属自首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的同伙黄某亮在2009年10月29日已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与上诉人及其他同伙在柳州市X路宝莲新都盗窃的犯罪事实,而上诉人在2009年11月18日被抓获归案后才供述了伙同他人在柳州市X路宝莲新都盗窃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上诉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至于上诉人提出是从犯的上诉理由,原判对此已予以认定,其认为自己未满18岁,但与户籍证明不符,且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丽芳

审判员阮绍新

审判员 毘W军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卢桂巧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