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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a诉王b、周a按份共有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a,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x室,诉讼文书送达确认地xx市xx区xx路xx号xx座xxx室。

委托代理人马a、徐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b,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x室,诉讼文书送达确认地xx市xx路xx弄xx号xxx室。

被告周a,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x室,诉讼文书送达确认地xx市xx路xx弄xx号xxx室。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黄a,上海B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a诉被告王b、周a按份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超以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8年9月4日、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a及其委托代理人马a、徐a,被告王b、周a及其委托代理人黄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a诉称:原告与被告王b系父女关系,与被告周a系再婚夫妻,因原告于2005年与前妻所生子女相认后,被告周a认为其前子女将对原告的财产继承造成威胁,于是总寻找各种理由与原告争吵,2006年底、2007年初,双方为上述原因争吵,曾由xx路居委会出面调解。此后为缓解家庭矛盾及改变家庭居住环境,改善家庭居住条件,原、被告决定将原来居住的xx区xx路xx弄xx号xxx室房屋出售,置换xx区xx村xx号xxx室房屋,在登记房产证时,只有两被告名字,没有原告份额。因此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告对xx市xx区xx村xx号xxx室房屋享有三分之一所有权(按市值三十万元计);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王a为此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书;2、户籍登记资料;3、调查笔录;4、xx路房屋的房地产登记资料;5、xx村房屋登记资料;6、被告王b收入情况及他项权利。

被告王b辩称:原告再婚前确有一子一女,且上次离异时原告已经将房屋给了前妻及子女。本案所涉xx市xx路xx弄xx号xxx室公房是被告周a单位分配,由于担心原告前妻子女在原告去世后欺负被告王b,故协商将xx路xx弄xx号xxx室公房赠与被告王b。现在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诉争的xx市xx区xx村xx号xxx室房屋实际由被告王b购买,而不是原告和被告周a共同购买。讼争xx市xx区xx村xx号xxx室房屋与原告、被告周a无关。至于被告周a有7%的股份,是被告周a作为大学老师有公积金3-4万元,目前还没有拿到,所以和被告王b商量登记7%(大约价值3、4万元)。涉讼的房屋产权仅仅是被告王b的,而不是原告、被告周a的。原告所述事实理由不能证明诉请。

被告周a辩称:原告与被告周a再婚时没有房屋,1986年原告的户口迁入属被告周a婚前财产的房屋内,后被告周a单位收回原房屋,分配了xx市xx路xx弄xx号xxx室公房。房屋赠送给被告王b,主要担心原告的子女以后会欺负被告王b,所以就办理了赠与手续。之后由被告王b购买xx市xx区xx村xx号xx室房屋,实付房款83万元。房款来源包括出售xx市xx路xx弄xx号xxx室的费用53万元,被告王b4万左右的保险金、向亲戚借款十几万元、再加公积金贷款。现贷款由被告王b归还。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被告为此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xx市xx区xx村xx号xxx室房地产权证;2、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3、赠送协议;4、住房合约;5、房地产销售发票;6、房地产买卖合同;7、协议书。

庭审质证中,原告对两被告提供证据1、2、4-6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3,认为由于家庭矛盾激化,原告为缓和矛盾而写,但产权没有变更,而赠与应发生在原告百年后或者被告王b结婚;对证据7,认为不知道有此事。

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5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6认为与本案无关。

基于上述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983年3月21日,原告与被告周a登记结婚,同年11月20日生育一女,即被告王b。

原告与被告周a、王b长期共同居住于xx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x室房屋,该套房屋的房地产权利登记在被告周a名下。2006年2月9日,原告与被告周a出具《赠送协议》,称“我们决定将xx区xx路xx弄xx号xxx室房屋产权,赠送给女儿王b,但在我们有生之年,有权在此房长期居住,如要变动,须经我们俩同意。”

2007年8月4日,被告周a与案外人王c、俞a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xx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x室房屋以53万元房价转让给案外人王c、俞a。同年8月11日,被告周a、王b与案外人洪a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房价70万元受让xx市xx区xx村xx号xxx室房屋,被告周a、王b实际支付房款83万元。房地产权证登记在被告周a、王b名下,且确定被告周a占该房屋所有权的7%,被告王b占该房屋所有权的93%。被告王b以上述房屋为抵押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贷款13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房屋系父母与子女共同生活期间所购置,应属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但上述房屋所有权仅登记在被告周a、王b名下,而原告没有份额,对此原告有权要求明确其相应的份额。关于双方争议的2006年2月9日原告与被告周a出具《赠送协议》的效力问题,本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原告与被告周a为避免以后财产争议,在《赠送协议》中自愿将xx区xx路xx弄xx号xxx室房屋产权赠与被告王b,对此被告王b表示接受,因此即使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赠与行为仍已成立。且事后的行为也表明,被告王b以xx区xx路xx弄xx号xxx室房屋出售所得的房款53万元用于购买xx市xx区xx村xx号xxx室房屋,被告王b的行为事实上处分了受赠房屋。

鉴于购买xx市xx区xx村xx号xxx室房屋实际出资83万元中,包括了xx区xx路xx弄xx号xxx室房屋转让款53万元,以被告王b的名义贷款13万元;其余房款来源,原、被告陈述不一,本院认为因原告、被告周a系夫妻,且与被告王b共同生活,在经济上未各自独立分开,故其余房款来源应视为共同筹集。本院在综合考虑各方在购买上述房屋时的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大小等因素,酌情确定xx市xx区xx村xx号xxx室房屋中,被告王b占86%,原告及被告周a各占7%。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xx市xx区xx村xx号xxx室房屋所有权,被告王b占86%,原告王a、被告周a各占7%。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王a负担406元,被告王b负担4,988元,被告周a4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建勇

审判员周皓媚

代理审判员邓红霞

书记员钱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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