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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岩某诈骗一案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某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岩某,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18日被驻马某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某市看守所。

驻马某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某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启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某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12月份,被告人岩某伙同哎青(另案处理)预谋后到驻马某市驿城区X乡X村张庄董某某家,岩某以介绍哎青与董某某之子董某某结婚为由,骗取董某某3万元。

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岩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予以惩罚。

被告人岩某对公诉机关犯罪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份,被告人岩某欲以给哎青介绍对象为由骗取钱财。通过他人介绍,岩某和哎青于2009年12月17日在河南省泌阳县X镇X村委姚庄娜某家与被害人董某某及其子董某某等人见面,岩某以介绍哎青与董某某之子董某某结婚为由,向董某某索要“彩礼钱”3万元。2009年12月19日,岩某、哎青与娜某到驻马某市驿城区X乡X村张庄董某某家,董某某将3万元交给岩某,岩某将哎青留在董某某家后回到云南省。2010年1月12日21时许,哎青逃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岩某供述,证实:2009年12月份,他给在河南生活的娜某打电话,说带两个女的到河南找对象,让娜某帮忙,娜某问他是不是为了骗钱,他怕娜某不帮忙,就回答说不是。他和哎青到驻马某后见到娜某,经娜某介绍,哎青与驿城区X乡X村张庄一姓董某家人相亲,他得到彩礼钱3万元后就回云南了。后来娜某打电话说哎青跑了,让他退钱,他就把手机号换了。

二、被害人董某某陈述,证实:2009年12月16日晚上,朋友马某某打电话告诉他,泌阳县X镇X村委姚庄有人要给他儿子介绍对象。第二天他和儿子董某某等人一起到沙河店镇X村委姚庄娜某家,见到了岩某和哎青,哎青表示相中董某某,双方商定彩礼钱3万元。2009年12月19日岩某、哎青同娜某到他家,他给了对方3万元钱,岩某和娜某就走了,哎青留在他家和董某某一起生活。2010年1月12日夜里9点多,哎青趁他家人不注意跑了。

三、证人证言

1、娜某证言,证实:她是云南人,15年前嫁到河南。2009年12月份,老家的一个堂弟岩某给她打电话说要带两个女人到河南找对象,让她帮忙,岩某承诺不会是骗人,她就同意了。后来岩某带了两个女人找到她,她把其中一叫哎青的女子介绍给了董某某,向董某某的父亲要了3万元的彩礼钱,岩某得到钱后给了她1000元介绍费。2010年1月13日董某某那边的人找到她说哎青跑了,要她交人或退钱,她就给岩某打电话,岩某说对不起她,家里穷才骗人家的钱,她要求岩某退钱,岩某就把电话挂了。后来再给岩某打电话就打不通了。

2、董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12月16日,他四叔董某某给他打电话说让他第二天开车到泌阳县X镇X村委姚庄给董某某相亲。12月17日他开车带着董某某、董某某等人到了沙河店镇X村委姚庄娜某家,见到岩某和哎青,哎青和董某某均表示相中了对方。12月19日,岩某、哎青、娜某到了董某某家,董某某给了娜某3万元彩礼钱,娜某和岩某把哎青留下后就走了。2010年1月12日晚上,哎青跑了。

3、马某某证言,证实内容同董某某证言基本一致。

四、书证

1、董某某、娜某、马某某、董某某等人对被告人岩某的辨认笔录,证实上述人员均在12张不同人员照片中辨认出实施诈骗的被告人岩某。

2、驻马某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漯河市汇源区将被告人岩某抓获。

3、被告人岩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状况等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介绍婚姻收取彩礼钱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现金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岩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作为酌定从轻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2012年3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中和

审判员王辉

审判员殷长河

二0一0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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