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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何某某与被上诉人曾某某房屋确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护士,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何某某与被上诉人曾某某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雨民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裁定,何某某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08)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何某某请求确权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都市家园A栋X号住宅权益,已经按照何某某与曾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原则判决归何某某享有,但是,在离婚判决后,何某某发现房屋产权证已经登记在曾某某的名下,何某某以登记需要变更,请求确权为由提起诉讼与离婚起诉时的财产的分割不属同一诉讼,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并予以确权。故原审法院以“一事不再理为由”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09)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审判长张丽娟

审判员游玉霞

审判员熊伟

二○○七年月十五日

书记员毛发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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