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生于1987年,住址(略)。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豫x号小型货车沿徐西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襄城县路段x+900M处时,与步行的张XX相撞,造成张XX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襄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认为被告人陈某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郜XX、张XX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示意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及驾驶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当庭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志坚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