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城市规划设计院退休职工,住(略)。系上诉人邓某某之夫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自诉人邓某某以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犯重婚罪,于2008年6月18日向(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略)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08)管刑初字第X号刑事裁定,驳回自诉人邓某某对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的起诉。自诉人邓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定,自诉人邓某某诉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犯重婚罪一案,自诉人曾于2007年11月6日向(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4月16日因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邓某某于当日撤回起诉。2008年6月18日自诉人邓某某就同一事实又再次向(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或者裁定驳回起诉。故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邓某某对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的起诉。
自诉人邓某某上诉称,2008年4月16日与朱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时,其当时保留了诉权,其有权重新起诉,原审法院应受理其自诉请求。
关于上诉人邓某某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邓某某诉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犯重婚罪一案,上诉人邓某某于2007年11月6日向(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于2008年4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略)人民法院亦于当日裁定准许其撤诉,有该院的(2008)管刑初字第X号刑事裁定在卷为证。因上诉人撤回起诉的理由是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原裁定驳回其就同一事实再行提起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邓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邓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庞景波
审判员耿磊
代理审判员常玉峰
二00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汪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