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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某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某,男,河南省南乐县人。因犯强奸妇女罪于1997年3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4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被执行逮捕,6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乐县看守所。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会丽、代理检察员蔡民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1日傍晚,被告人关某某伙同孔某、杨某(均已判决)从南乐县X乡X村饭店盗窃一辆轰轰烈牌125两轮摩托车。经南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7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某供了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同案人供述及获刑的刑事判决书,作案现场图及赃物照片,河南省新乡监狱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某为,被告人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系累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自首,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关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日傍晚,被告人关某某伙同孔某、杨某(均已判决)从南乐县X乡X村饭店盗窃一辆轰轰烈牌125两轮摩托车。经南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700元。案发后,赃物已经公安机关某退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被害人陈述,同案人孔某、杨某供述及获刑的刑事判决书,南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某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关某某系共同犯罪,在他人授意下直接实施盗窃行为,故对公诉机关某定为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关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某定其为自首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关某某曾因犯强奸妇女罪被判处徒刑,在刑罚执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某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期间取保候审的,羁押终止日顺延,即自2010年6月13日起至2011年8月4日止)

所判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冠勋

审判员张慧勇

审判员代荣芬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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