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陈家隆。
起诉人:陈家全。
起诉人:陈家旺。
起诉人:陈华强。
起诉人:陈发霖。
起诉人:黄某辉。
起诉人:莫志南。
起诉人:黄某。
起诉人:莫飞飞。
起诉人:陈少兰。
起诉人:陈伟玲。
起诉人:陶文婵。
起诉人:杨熙贤。
起诉人:张桂芳。
起诉人:凌武。
起诉人:陈恺琳
起诉人:陈璐。
起诉人:梁运娇。
起诉人:黄某宁。
起诉人:黄某婷。
本院收到上述20人的起诉状,起诉人称:起诉人有祖传房屋和宅基地,座落于原玉林镇X街道七星里X号。1972年被起诉人玉林市体育局和城建局地规组趁文化大革命无政府主义状态,以扩建大府园灯光球场为由,没有办理拆迁、征用的手续,以恐吓、威胁、政治手段逼迫换房屋和宅基地,还行政侵占房屋和宅基地409.03,被起诉人玉林市体育局使用该房屋和宅基地至2003年后卖给他人。经多方反映、上访、申诉未果,现要求被起诉人玉林市体育局归还行政侵占起诉人的房屋和宅基地409.03,并向起诉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的返还原物纠纷,是历史运动遗留的问题,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陈家隆等20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来家平
审判员唐伟贞
审判员李遇初
二0一0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李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