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窦某某与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窦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红旗,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

负责人孙某某,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矿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该矿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窦某某与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鹤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2日作出(2010)鹤山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窦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红旗,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山区人民法院(2010)鹤山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罗惠莉

审判员郭妙玲

审判员郝占峰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魏方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