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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环洲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元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鹤壁市环洲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振宇,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元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超,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代为参加庭审,增加和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周乃津,鹤壁市淇滨区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鹤壁市环洲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元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作出(2010)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鹤壁市环洲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元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环洲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振宇,上海元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梁超、周乃津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淇滨区人民法院(2010)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罗惠莉

审判员郭妙玲

审判员郝占峰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魏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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