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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省火炬高科技研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火炬高科技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磊,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该公司项目部经理。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并提起上诉,代为署名、签收与本案有关的所有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河南省火炬高科技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红旗渠公司于2008年1月3日向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x.1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的合同约定工程款x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按日万分之二点一从2007年2月6日计算至一审终结)。反诉原告火炬公司于2008年2月13日向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依法驳回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2、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至2008年2月13日违约金x元,并继续计算到完全履约交付工程止;3、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按整改要求整改、修缮。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08)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火炬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火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磊、被上诉人红旗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明、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8)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某

审判员王宛

代理审判员徐海勇

二О一О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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