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政,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省新密市医疗器材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厂厂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新密市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该村村主任。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河南省新密市医疗器材厂及新密市X镇X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诉称:大隗村村民委员会在医疗器材厂开办时虚假出资x元,大隗村委会应在虚假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经复查查明与原查明相同。另查明:再审申请人在收到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后,曾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郑州市中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再审申请人李某某经过本人慎重考虑,自愿于2009年9月3日向中院申请撤回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3日作出了(2008)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经复查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河南省新密市医疗器材厂借李某某现金x元,事实清楚,应予以确认。在医疗器材厂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工商管理机关吊销后,大隗村委会作为医疗器材厂的开办和主管单位,应对医疗器材厂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以清理所得的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至于再审申请人申诉称新密市X镇X村民委员会在开办医疗器材厂时虚假出资5万元问题,经查,在企业成立之时的《企业注册资金审验证明书》明确记载流动资金5万元,固定资产5万元,共计注册资金总额10万元。况且从实际情况来说,仅有厂房和设备,没有流动资金,企业是根本无法运行的。故再审申请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范淑娟
审判员李某动
审判员张玉霞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郜仙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