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建筑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X镇世纪阳光D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盛某,董事长。
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某乙、长沙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09)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宁乡县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长沙市雨花区建筑公司送达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但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建筑公司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沙市雨花区建筑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丽娟
审判员游玉霞
审判员熊伟
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毛发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