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自明,南乐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自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2008年8月8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没有共同语言,现分居近一年,原、被告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痛苦婚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某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底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同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带着其与前夫所生儿子王某帆又名郭X,X年X月X日生与被告去内蒙共同生活,同年10月原告与被告发生矛盾后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审理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宗朝
审判员李章根
审判员程尽华
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马晓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