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鞍山市中心医院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于文胜,系;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高某于2000年1月8日登记结婚,婚生子陈某泽,10周岁,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高某自愿离婚。

二、座落于湖南嘉伦社区教师委X组长兴街X-23,丘地号为1-X号,幢号为72,房号为2033的房屋所有权归婚生子陈某泽所有,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高某负有协助办理变更产权的义务;座落于铁东区X街X-5,丘地号为1-46,幢号为105,房号为1015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陈某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以及以后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原告陈某某承担,被告高某负有协助办理变更产权的义务。

三、辽x奥迪A4轿车的所有权归被告高某所有,该车的剩余贷款以及以后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高某承担。

四、婚生子陈某泽由原、被告共同抚育,随原告陈某某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负。

五、家用电器创维牌电视机三台、海尔牌冰箱一台、小鸭圣吉奥牌洗衣机一台、床两张、沙发一套、衣柜一个、炊具若干归原告陈某某所有。

六、无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宁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董超

二O一O年九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