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鞍山市中心医院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于文胜,系;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高某于2000年1月8日登记结婚,婚生子陈某泽,10周岁,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高某自愿离婚。
二、座落于湖南嘉伦社区教师委X组长兴街X-23,丘地号为1-X号,幢号为72,房号为2033的房屋所有权归婚生子陈某泽所有,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高某负有协助办理变更产权的义务;座落于铁东区X街X-5,丘地号为1-46,幢号为105,房号为1015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陈某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以及以后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原告陈某某承担,被告高某负有协助办理变更产权的义务。
三、辽x奥迪A4轿车的所有权归被告高某所有,该车的剩余贷款以及以后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高某承担。
四、婚生子陈某泽由原、被告共同抚育,随原告陈某某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负。
五、家用电器创维牌电视机三台、海尔牌冰箱一台、小鸭圣吉奥牌洗衣机一台、床两张、沙发一套、衣柜一个、炊具若干归原告陈某某所有。
六、无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宁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董超
二O一O年九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