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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上海西门子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区浦东大道2639弄X号301宅。

被告:徐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山市35中学教师。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号。

法定代理人:徐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鞍钢技术中心退休干部。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号。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甲于1999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婚生子张子凡,4周岁。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2010年7月27日被告徐某甲被鉴定为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法定代理人徐某乙同意原、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甲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张子凡由原、被告共同抚育,随原告张某某共同生活,被告徐某甲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30日前给付婚生子张子凡抚养费400元。

三、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9月1日前给付被告徐某甲x元。

四、无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宁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董超

二O一O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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