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系齐某某之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系齐某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腾飞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华,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裴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占根,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磊,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上诉人齐某某、靳某甲、靳某乙与被上诉人耿某某、滑县腾飞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郜某某、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齐某某、靳某甲、靳某乙于2008年12月10日向浚县法院起诉,浚县法院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2009)浚民初字第79-X号民事判决。齐某某、靳某甲、靳某乙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鹤民一终字第246-X号民事裁定:撤销浚县人民法院(2009)浚民初字第79-X号民事判决;发回浚县人民法院重审。浚县法院经重审,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10)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齐某某、靳某甲、靳某乙仍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浚县法院一审程序违法,且认定事实不清。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0)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曦
审判员窦有今
代理审判员祁Ny
二О一О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