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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乙等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2010)湘法刑初字第152-X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志才,湘乡市龙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3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该局依法逮捕。现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该局依法逮捕。现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与被告人李某乙、陈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人李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医药费、法检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一万元,限于本协议签订时偿付人民币八千元,余款在2010年9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由被告人陈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医药费、法检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九千九百元,限于本协议签订时付清。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自愿放弃对被告人李某乙、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彦军

审判员王爱华

人民陪审员潘培军

二O一O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易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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