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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男,60岁,系原告李某某之父。

被告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李某某、代理人李××、被告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8年2月25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原告经常回娘家居住,到2009年11月被告才把原告接回被告家,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原告因身体虚弱而住院,被告仍不关心,并嫌住院花费高,致使原告父母花费x元,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女孩逯某彤,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逯某某辩称:原告说的不属实,我外出挣钱就是为了原告,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5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逯某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孩逯××。婚后原、被告常因琐事发生争执。2009年11月原告李某某离开濮阳县××镇××村被告逯某某家,原、被告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无大的争执,又生有子女,分居时间较短,只要双方互谅互让,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逯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世斌

审判员杨彬

人民陪审员李某杰

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刘振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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