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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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华刑初字第3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华容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华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盲,无户口,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9月21日被逮捕。现押华容县看守所。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江海燕、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2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华容县X镇X组朱某丁家扳窗入室,盗得现金x元及香烟一包。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乙、黎某某、金某某、吴某、黄某丙证言,被害人朱某丁的陈述,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某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6日起至2012年8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艳君

审判员刘某平

审判员袁芬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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