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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朱某乙居间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甲,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朱某乙

委托代理人胡礼君,上海胡礼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丹璐,上海胡礼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9年12月,被告委托原告提供房产买卖居间服务。原告向被告推荐并带看了位于本市X路X号X室的物业。被告表示购买意向并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称被告或被告代理人不得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与系争房产的出卖方完成房产买卖交易,否则将按照房价款1%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后被告在未通过原告居间的情况下,与房产出卖方就系争物业进行了买卖交易,并于2010年2月22日完成了房地产权过户,成为系争物业的产权人。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2,7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某乙应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居间费人民币12,000元,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8月17日前付给原告;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8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4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应于2010年8月17日前给付原告);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8月11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立

书记员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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